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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设置及罪刑均衡和罚当其罪原则/张振合(9)
本来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是犯罪分子对自己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违法犯罪的代价。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对它人造成了侵害,社会危害性严重,其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如果犯了罪而得不到相应的处罚,那对社会、对他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不利于预防犯罪。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被予减刑,严格来说这是对原犯罪判决的否定,其推翻了对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是对刑罚本身的否定,犯了罪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的惩罚。同时也是违背了罪刑均衡、罚当其罪的原则的。
执行刑罚是对犯罪人之前犯罪的惩罚,而罪犯服刑期间认真悔改,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则是其悔罪伏法的正当表现。况且,每一个正常的公民都应该为社会服务,检举犯罪,举报违法,协助国家有关机会惩办违法犯罪者,这是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这不应成为犯罪分子获得减刑的借口。服刑是罪犯应受到的惩罚,表现好则是其应有的表现,况且刑罚只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真正起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如果犯罪获刑后又予以减刑,那么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将减弱,刑罚的威慑作用也将大打折扣,这必将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威胁。由此可见,减刑制度的确已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刑罚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结 语:
综合以上所述,在目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下,我认为我国现行刑法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了,已不能很好的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秩序了。部分法定刑设置失度,制刑轻微,严重背离了罪行均衡、罚当其罪、按需配刑的原则,有必要做出一定的修改,提高刑罚幅度,重刑惩治犯罪。另外,刑罚减刑制度也应当取消,在当前形式下其已不利于刑罚作用的有效发挥,刑罚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制裁犯罪、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⑴ 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⑵ 邱兴隆 刑罚理性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⑶ 张明楷 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⑷ 边沁 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⑸ 高铭暄主编 刑法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⑹ 向朝阳主编 中国刑法学教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⑺ 胡康生、李福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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