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在司法审判之上的毒瘤——伪证问题研究/任玉林(10)
(四)加大质证力度,重点运用对质等方法。让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让相关人员当堂对质,是中国古代司法的经典方式,是非常有效而经济的识伪方法。因为当事人熟悉案情,深知证据的利害关系,对证据的真伪也最敏感,充分的质证可以让法官鉴别出伪证。
(五)借助高科技手段鉴别疑证。在遥远的古代,没有相应的科学技术,古人只能借助“神誓法”、“神判法”来鉴别疑证。而今先进的科学技术是识别伪证的有力武器,很多高科技已运用于司法领域,对疑证可以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以辨别其真伪。如微量鉴定,牙痕鉴定,声纹、皮纹(指纹、掌纹、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鉴定[19],DNA鉴定,测谎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脑指纹鉴定[20]等。科学证据时代已经来临,美中不足的是费用较高,制约了其广泛应用。
(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疑证。逻辑是研究人类思维的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日常生活经验是人类世世代代积累的、跨越每一个生命长度的知识,存在于现实生活里,而不在法律规范中。“适法性”是判决正当性的前提,但不排除日常生活经验在诉讼中的认证作用,对此司法解释也有规定[21]。中外历史上都有法官及律师娴熟地运用生活常识,体察世态人心,识别伪证的记载。这方面的著名案例,当数林肯对“月光证人”福尔逊伪证的质疑,中国法制史上也一度存在过“五听”制度,“茶水浸契造成的表里一色与岁月流逝造成的契纸外黄内白的不同”,更是我国古代法官用日常生活经验识别伪证的慧眼独具[22]。法官如果能熟练地掌握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用之去发现当事人用证据证明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及违背生活理性的地方,往往可以达到识别伪证的效果。如笔者办理的一件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中,原告提交的就医车票数额较大,审查时发现:这些车票从票号上看系从不同的三本票上撕得,既是从同一本票上撕得的两张,票号也不连续,有违司机撕票常规,故该车票系伪证,原告对此无法解释,只得承认车票是从不同的人手中要来的。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对日常生活经验的认证作用重视不够,实在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七)对疑证进行系统专门的反调查。伪证的认定需要证据证实,也需要形成证据链。而要取得这些反伪证据,就得进行系统专门的反调查。如笔者办理的一件继承纠纷案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伪造的。经调查,几乎在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时,该村刚好有一个孩子出生,通过这个孩子母亲的证言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准确无误地确定了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从而确定了遗嘱的书写时间确实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提供遗嘱的一方当事人在无懈可击的反调查证据链面前,不得不承认遗嘱是事后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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