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在司法审判之上的毒瘤——伪证问题研究/任玉林(12)
4. 完善证人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有较大的争议,一时半会也不会有结论,要建立也是将来的事情。眼下的应急办法是在民、行审判中推广最高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确立的证人具结制度[25],对具结后仍作伪证的证人从重处罚,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出庭作证补偿等制度,以遏制证人作伪证这一高发频发的伪证现象。
(三)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加大打击力度。
1. 在诉讼内,将伪证与裁判结果挂钩,对伪证不予认定,在没有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伪证事实”的相反面为真实事实,让作伪证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
2. 在诉讼外,不放过任何一个伪证行为,按轻、中、重三种情形分别专门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伪证行为,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两种制裁形式。对情节较重的伪证行为,适用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伪证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还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撤销登记的处罚。对伪证行人不论是谁都要严厉打击,决不能心慈手软,迁就姑息。中国名人刘晓庆因作伪证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罚款1000元,美国著名说唱摇滚歌星莉儿金(Lil' Kim)因作伪证被纽约重案法庭判处1年零1天监禁并处以50000美元的罚款[26],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曾因涉嫌作伪证而险遭弹劾,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3. 不仅要制裁,而且要赔偿——让伪证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现行法律及侵权法理论,对伪证行为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做出裁判,让伪证行为人承担轻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重则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后果是二人以上的伪证者或伪证者与贿买人、胁迫人共同造成的,则所有侵权行为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最好还是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识伪能力。高素质的法官是解决伪证问题的关键,应加强对法官的反伪证培训,提高法官的识伪反伪能力,另外要切实杜绝刑讯逼供。这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推广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建立电子数据鉴定制度。高科技手段无疑是反伪证的利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深度探测”言词伪证的测谎等高科技手段不仅在刑事而且在民事审判中已经应用 [27],但还远远达不到普及的程度,今后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审判工作中大量电子信息需要使用技术手段提取辩真,但我国的司法鉴定还未将电子数据纳入鉴定范围,很不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今后应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鉴定制度,对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鉴定规则、鉴定程序、鉴定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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