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在司法审判之上的毒瘤——伪证问题研究/任玉林(13)
(六)切实做好伪证预防工作。预防与打击并重,做好了预防工作,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将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对伪证的制裁措施明确告知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使他们对伪证行为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敢提供伪证。二要把伪证行为人作伪证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利用公告栏、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使伪证行为人感到羞耻,也可以对其他想作伪证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三要向伪证行为人所在单位发司法建议。作伪证者往往会顾忌其在生活、工作环境中的影响,这样做可以起到多方面监督和防范作用。四要为伪证行为人建立专门档案。借鉴工商部门、银行业对不良信用人建立专门档案的做法,为伪证者建立专门档案,对多次作伪证的人要加重处罚,同时也可将此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提示对其戒备,让作伪者承担人格信用风险。五要建立伪证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伪证群防群治。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营造“以诚实诉讼为荣,以作伪证为耻” 的反伪证文化氛围,以期取得持久的效果。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对遏制伪证的作用及其存废问题[28]。
笔者对此无意从理论上进行论证,仅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来考察这一规定的实际效果。毋庸讳言,我国的律师制度还不健全,律师从业人员也是良莠不齐,这一规定对个别律师利用辩护或代理权用伪证干扰诉讼的行为无疑是会起到有效防治作用的。但在另一方面,其副作用也是很大的。司法实践中该规定有被滥用的现象,有些办案人员在因种种原因办了错案的时候,为了开脱责任,将错就错,用这条规定限制律师取证,甚至以此打击报复律师,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麻利军案和王一冰案[29]。据全国律协统计,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的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新《刑法》实施后,仅仅在1997年、1998年两年就达到70多起,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的80%。刑事辩护的高风险性,使绝大多数律师视之为危途。由于律师不愿接案,70%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北京市律协的统计显示: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相反,北京律师人均办理刑案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30]。做得越成功的律师越不愿办刑事案,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刑法》306条看成是悬在自己头上的一把利剑。律师界的取消呼声日益强烈,人大代表张燕律师联名30多位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议案。
律师制度对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是不需要再讨论的,我国的律师制度还不太成熟,需要包括立法在内的各方面的扶持。没有优秀律师真诚参预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其效果可想而知,尤其是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国家对死刑案件非常慎重的今天。一个法律条文尽管对遏制伪证有一定的效果,但对一个国家的律师制度和刑事审判有如此大的负面作用,其是存是废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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