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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在司法审判之上的毒瘤——伪证问题研究/任玉林(14)
作者介绍: 任玉林,男,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E-mail:gqrenr@163.com.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1418页。
[2] 参见骆玉生著:《民事诉讼伪证问题探讨》,载www.law-lib.com/lw/lw-view.asp?no=3499,于2006年6月26日访问。
[3] 陈德祥、晏征、黄金波著:《 对民事伪证行为及其责任的思考》,载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oil.php,于2006年6月6日访问。
[4] 张爱武著:《关于伪证罪的几个问题》,载www.techan-shop.com,于2006年5月6日访问。
[5] [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6] 我国的法定证据分类制度有缺陷:具有某种形式主义倾向、构筑了封闭式的分类体系、过于倾向细致具体的分类方式。如我国诉讼法只将勘验、检查、现场笔录列为独立证据,从逻辑一致性上要求,显然应当将辨认、侦查实验、搜查笔录等具有同类证明作用与效力的侦查笔录作同样的处理(龙宗智著:《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载www.chinalawinfo.com,于2006年7月1日访问)。因此笔者对伪证的这种分类并未完全按我国诉讼法的分类进行。
[7] 《折狱龟鉴》卷五《察奸•江镐》。
[8] 《清明集》卷五《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
[9] 《清明集》卷六《陆地归之官以息争竞》。
[10] 见《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1日第一版《持“中央军委文件”诈骗八千余万元》、5月31日第四版《冒牌“将军”在北京受审》的报道。
[11]我国刑法中涉及到“伪证”的罪名有四个:一是“伪证罪”(第305条),二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这两个罪名由于刑法规定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 因此对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相应伪证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三是“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一款),四是“帮助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二款),这两个罪名刑法虽未做诉讼性质的限制,可以在民、行诉讼中适用,但从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上看,二罪分别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 “指使他人作伪证”及“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及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作伪证的情形。“帮助伪造证据罪”针对的犯罪主体不可能再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因为“伪证罪”已对其做了专门规定,不应再重复;况且如实作证是这四种人的法定义务,应是主行为,而不是本罪规定的具有从属性质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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