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在司法审判之上的毒瘤——伪证问题研究/任玉林(15)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
[13]《穆斯林圣训实录》。
[14] 夏廷堂著:《如何对待诉讼中的伪证》,载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oil.php,于2006年5月28日访问。
[15] 艾妩、江南著:《副厂长导演的连环伪证迷局》,载2006年6月6日《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
[16] 如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案件7943745件,其中刑事案件684442件,占9.87%;民事案件4360752件,占60.37%;行政案件95769件,占1.60%.民、行案件是刑事案件的6.28倍。——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17] 两则案例分别见2002年1月16 日《中国青年报》、2004年11月16 日《重庆晚报》的报道。
[18]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307-310页。
[19] 根据国外使用的科技方法收取的人的指纹、掌纹、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都是各人不同,终身不变的。皮纹的出现在诉讼实践中开辟了新的实物证据来源。——参见程荣斌:《科技在实物证据中的作用》,载www.law-star.com/.
[20] 脑指纹并不是像手指纹、掌纹一样指大脑的皱纹,它是由于看到某事某情景发生而留下强烈印象,瞬间在大脑内产生的一种脑波,从认识信息反映至脑内产生这种脑波的时间仅为300微秒即0.3秒,因此其学名为P300,用于刑事鉴定就称之为脑指纹。脑指纹鉴定不是像测谎仪一样来测试一个人是否说谎,而是鉴定分析那个人脑中所存留的特定记忆。因此就可以将刑案的现场照片或被害人姓名给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如果其脑中产生P300,就说明其极可能曾在现场或知道被害人,如没有产生P300,其涉案的程度就微乎其微了。脑指纹鉴定首先是在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90年代起引入刑事审判,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参见汪玉女译:《刑事证据的新宠儿“脑指纹”》,载《人民公安》2001年第21期,第56-57页。
[21] 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行政证据规定第54条。
[22] 事见《棠阴比事》上卷。
[23] 陈界融:统一证据法学者稿(修改稿)第255条、第256条。
[24] 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第287条。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2款:“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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