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在司法审判之上的毒瘤——伪证问题研究/任玉林(9)
(七)“伪诉讼”案件频发,全案伪证。用假证据提起诉讼,从而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侵占财产、规避法律等非法目的的“伪诉讼”(如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而提起的假离婚诉讼,为逃税而提起的假债务诉讼等)多发,也是近年来的一个新问题,加重了法官识伪的负担和责任。
六、鉴别伪证的方法或艺术
在古今中外的诉讼活动中,伪证都是普遍存在的,识别伪证一直是司法官员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古代就很重视伪证鉴别,名著《洗冤录》、《清明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疑狱集》中均有大量鉴别伪证的案例和方法的记载,历史公案戏中最精彩的部分,也大多是对伪证的辨别,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法官要正确审理案件,就要直面伪证的挑战和考验,同伪证作不懈斗争。因此法官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让伪证现出原形,使对伪证的鉴别成为一种专门的审判艺术。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证据、法官的合理怀疑、案外人的举报等途径发现“疑似伪证”。而后就可以用教科书上讲的鉴别法、比对法、印证法、验证法、鉴定法、辨认法、对质法、质证法等方法进行审查[18]。据笔者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伪证鉴别很有效果:
(一)审查疑证的来源渠道。从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各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证据的形成原因、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收集方式、原始出处等源头上入手审查。如笔者办理的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的同学当庭作证说打架时他路过现场,亲眼看见被告没有打原告,反而是原告在打被告。经查证人系在校学生,打架发生的时间段内,正在学校补课,有班主任及其他同学的证明和签到簿为反证证明。证人的证言显系伪证,在铁的事实面前只得承认是原告找他作证,碍于情面就说了假话。
(二)审查疑证的形式。证据总是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疑证首先要审查其载体的表面状况。如书证要看是否经过涂改,如有涂改,要看是否加盖涂改人(单位)的校对章或按有指纹,否则其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可以要求举证人做出解释说明。其次,要审查是否为原始载体。书证是否为原件,物证是否为原物,如为复印件、副本、节录本、照片或复制品,必须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签章、签字,以证明其真实性,或直接核对原件、原物。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要看要其载体是否为原始制作。再次,数据电文还要看其生成、储存、传递、保持内容完整性、鉴别发件人的方法有无可靠性。
(三)全面审查证据。某一案件事实的发生,往往不限于单一的证据证明,而是由多种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的。如果疑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排除伪证嫌疑;如与其他证据无从印证,甚至相互矛盾,则极可能是伪证。如笔者办理的一件伤害案中,原告提交的医疗费收据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数额与处方上记载的相差很大,由于处方是医院考察医生业绩和发奖金的主要依据,处方上记载的数额一般是真实的,原告对此矛盾无法解释,不得不承认医疗费收据是事后为打官司而虚开的。在另一案中,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中证明原告治疗的是外伤,但病历记载治疗的却是肝炎,由于病历是病情的最原始记录,证明力相对较大,因此诊断证明无疑是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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