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之重构/陈召利(9)
[日]七户克彦著:《德国民法上不动产让与契约的要式性》,第300页;转引自前引(1),陈华彬书,第202页。
[日]七户克彦著:《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思主义的本质—以买卖契约为中心》,载《庆应大学院法学研究科论文集》第24号,第121页;转引自前引(1),陈华彬书,第202页。
[日]镰田熏著:《不动产物权变动I》,载《法学教室109号》,第62页;转引自前引(1),陈华彬书,第203页。
前引(1),陈华彬书,第203页。
前引(1),陈华彬书,第169页。
王泽鉴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263页
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前引(16),董安生书,第120页。
孙宪忠著:《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Johow ,Begrundung TE-SachR.第255页;转引自前引(1),陈华彬书,第188页。
[日]有川哲夫著:《物权契约理论的理论的轨迹》,第319页;转引自前引(1),陈华彬书,第180页。
当前有一种流行的说法:不动产的登记系公法上的行为,不能作为私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作为其构成要件。对此,笔者认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登记行为都不是一个一次性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的组合。因此,登记本身是可以分解的,一个完整的登记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行为;其二为登记机关的登记结果,从私法上考察即为事实行为。所以,此处的登记行为,系指由当事人共同的登记申请行为和登记事实构成的法律行为。参阅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93页。
谢怀栻、程啸著:《物权行为理论辨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90-91页。
[日]三和一博、平井一雄著:《物权法要说》,第31页;转引自前引(1),陈华彬书,第60-61页。
Larens,Schuldrecht,II,S.19f. ;转引自前引(4),王泽鉴书,第272页。
Savigny,aaO,IV,1841,S.156f.;转引自前引(4),王泽鉴书,第263页。
前引(5)梁慧星书,第157页。
前引(5)梁慧星书,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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