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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朱烈松(5)
三, 私法自治的本质:自由的保护与促进
私法自治旨在实现人从意思自由进化到行为自由的目标。私法自治与其说是“自治”,不如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自治”的内涵,其应有之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事主体自由设定权利义务的自由;二是法律对民事主体适法行为的尊重和肯定,以上两者都是自由的含义在私法中得到实现所必须的,只有并存于私法自治的理念中,缺一不可,才能实现真正的私法自治。所以,从更为广义的范围来说,私法自治的本质,无疑是指对自由的保护与促进。
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中的局部扩张的趋势, 在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的同时,私法自治也出现了扩张,即在原来传统民法中不允许或者是限制私法自治的一些领域,私法自治却出现或者得到加强。主要表现在一些具体制度上。
1、在现代物权法领域,私法自治的范围仍然有限,但扩张趋势却在不断加强。(1)、物权法定的缓和。即认为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并具备一定的公示条件时,可以将其解释为非新种类的物权而认可其效力;同时,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的物权习惯,只要符合物权立法旨趣,并有一定公示方式时,一般都借解释而认可其效力。这样,法律解释在物权法中实现对行为人意志的尊重上充当了先行者。在法律解释不能完全涵盖这种新型物权的特性时,新型的物权就出现了,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2)、物权转向以用益为中心。在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行使对行为人双方意志的他物权越来越受重视,尤其是用益物权异军突起,成了物权法中发展最为迅猛的种类。这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对于行为人双方意志尊重的结果。(3)、物权边缘的模糊化。在现代民法中,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则出现了一定的模糊区域。在债法领域,由于意志行使的受限,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受限债权,而在物权中则由于对于意志的承认,出现了物权的自由化。
2.婚姻家庭法中私法自治的扩张。(1)离婚法从有责主义到无责主义,现代离婚法中大都采用无责主义:当事人只要认为婚姻已出现破绽,且无回复的可能,并具备一定外在表征,即可离婚。这样不仅有责一方意志得到了尊重,而且双方生活隐私也得到了保护。这样,由于对人的尊重,离婚法中的道德性因素被排除了出去,自由意志得到承认。(2)对于离婚协议的认可.现代民法实行完全自由的协议离婚:双方只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经过登记手续即可离婚。同时,现代民法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种财产分割的对外效力从婚姻家庭法中出现的这种扩张,在注重意志的同时,更多地是对人这种生命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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