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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分析/金泽清(10)

②职工签署认购持股协议(协议上相关条款见上文)后一周内,缴纳所认购的股权资金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开具内部收据。

③职工凭收据和持股协议,在第一次职工持股股东会议上领取持股股权证书,股权证书上标明:认购人姓名,身份证号,认购股数,指定受益人以及第一次认购时间(持股时间),并且在权证附注上有转让、撤资等空白栏目可以进行填写。股权证书上没有公司签章,但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董事长)的亲笔签字。

从上述程序上看,似乎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募集方式类似。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几个环节问题:

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而该公司创始股东有3人,虽然最后职工股东47人,刚刚够法定人数上限。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根据职工持股的惯例,职工个人并不与公司发生股权关系,而是通过持股机构进行信托持股。本案中直接由职工出资购买的股份,这个就不再是职工持股的概念,而是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概念。

如果是增资扩股,那么该公司老股东权益折合为1000万元作为招募资金的一个规划,最后募集资金达到980万左右,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把这笔资金进行股本增加的申报——就是没有经过有关审计机关的验资确认,也没有去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动作,更没有将此47名新股东纳入股东名册进行登记。

这笔资金流向何处呢?根据财务部的解释,该笔资金其实一直在一个专门帐户中存放,因为公司董事会还没有具体使用的方向——事实上就是一笔体外循环的资金,该资金也没有在公司财务报告上所有者权益上反应,只是在其他收入中进行说明。那么对于职工股东而言,这笔资金完全可以认为没有成为股本充实。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该笔所谓股本金,成为了非法集资。

此外,从认购程序上看,股权凭证没有公司签章,而内部收据上是不盖公司公章的,所以职工股东感觉心理不踏实,而没有经过有关机关的验证,以及专门资金没有进入所有者权益投资项目,所以说根据现有情况来看,职工所谓缴纳的股金与非法集资的行为颇为相似。⑧[9]

(三)、退出机制中回购规定合法性分析

从本案例中H公司在进行职工持股的规定中列举了职工所持股份的退出情形。主要是:转让、退股和回购,但是这些规定却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冲突。

在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有对股票回购规定。对于员工参加持股计划而得到的股票,如果员工希望变现,公司有用当前公平的市场价格购回这些股票的责任。但是,必须注意到的是,美国对于回购的认识是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志,并且对于价格采取市场化进行商定⑨[10]。在我国尚在实行的各地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也是各地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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