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分析/金泽清(12)
至于回购情形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所以说民营企业在处理职工持股退出机制的时候,需要认真分析研究方可确定。
(四)、股权管理与信托组织的角色定义
在美国,职工与公司不是直接的股东关系,而是通过持股管理的机构——员工股份信托基金。这是一个可以控制员工股份的独立和合法的实体,即员工股份信托基金会。该基金掌握和控制这个计划的所有资产⑩[11]。
在我国,初期都是以工会下属的职工持股会进行的,如南京市职工持股规定对职工持股会定义为:职工持股会是在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而上海市对于职工持股会成立的规定是:
(1)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3)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4)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资办确认;
(5)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6)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7)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最初的职工持股会是隶属于工会下的机构,但是职工持股会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存在重要区别:
①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赢利性的经营活动,而职工持股会是一种注重投资收益的主体。
②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社团登记范围,而职工持股会的职责恰恰是主要管理企业内部的股份工作,不从事对外业务。
③职工持股会的注册资金与企业法人的要求一样,与社团的活动资金概念不同。
因此,民政部已经表示不再以“社会团体”名义登记职工持股会。但是作为职工持股这个法律行为来说,就会存在着一个悖论——职工个体与公司之间建立股东关系的话,那么就成为单个意义上的股东,而职工持股是计划,是种集体行为。此外现有的法律规定导致了,职工持股会组织不能存在,而唯一可以作为职工权益代表的法定组织——工会,根据工会法又没有允许工会持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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