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分析/金泽清(13)

如果从职工股东权益保护和企业运营顺畅,减少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角度上说,信托持股是非常必要的。在信托法颁布实施后,规范职工持股计划的下一步就是引入信托机制,进行制度创新。当前信托是实现职工持股的一个最佳平台,它有利于解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并具有税收方面的优势,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受托人。关于职工出资能力不足的问题,则可以通过职工身份置换、工资奖金结余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来解决。事实上,美国采取的员工持股信托基金这个模式是值得考虑的。

五、职工持股模式推荐——信托基金持股和期权导入

在知识经济发展阶段下任何一个企业的投资都是两种资本的投入,即股东投入的货币资本和企业职工投入的人力资本;因此,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都是两种资本的结合——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而且人力资本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现行职工持股法案都是在以国有资产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而民营企业其产权非常清晰明确,而其采取职工持股的目标也很清楚:

1、形成稳定的职工队伍。由于职工持股计划对股份转让等有规范的约束,对稳定职工队伍、加强内部职工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因此有利于形成稳定的股东,防止企业被收购和过度投机。

2、增加职工的收入。职工通过持股分红,将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

3、增强公司的凝聚力。职工的劳动成果跟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有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职工持股是一种大股东套现和资产剥离的有效工具。职工持股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资产剥离、股东套现等领域。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社会转型期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在很多民营企业采取的职工持股计划几乎先天不足,因为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与非法集资或无信托组织)。事实上本文中的H公司其案例失败的原因也在与此。

笔者认为,希望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事实上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动辄立法成本很高,而且现实是在不断变化中的。笔者从现实出发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

1、导入信托机构,采取信托持股

这个是针对目前职工以现金形式出资的,因为职工出资给信托公司,那么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劳资以外的)出现,但是信托公司代表的是职工集体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股东权益的代表,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决策中去。而工会作为职工劳动权益的代表,与此并不冲突,相反互相协助配合不仅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良好的人力资源运行和人力资本的最优化配置。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