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分析/金泽清(7)
但是,该持股计划执行后并没有达到创始人所预期的目标。相反的是该公司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47名职工股东,根据笔者2年后追踪下来结果,仅有20人左右尚在职,离职率高达57%,而后续1年多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该公司经营业绩也逐年下滑,至于2年前的境外上市计划看来遥遥无期。不过,职工股东的本金尚在(仅剩余300多万,都是小额股份),但是去年2005年没有分红。
笔者进行了调查分析后,发现造成该企业职工持股计划几近失败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与持股的职工,尤其是离职的职工股东表示没有感觉自己是股东身份,认为身份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对于企业经营依然没有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2、对于该公司募集的股本资金,一直在体外循环,就是该资金是放一个专门账户里面,其实资金的使用,职工股东没有了解到具体的运营,但是该公司董事会声称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没有投入运作项目。
3、在第一年后半年分红一次,以10%比例分发现金红利。但是,分红事宜是董事会召开职工持股理事会上宣布的,其宣布的财务数据,由于董事会认为属于商业秘密没有把资产负债和损益报表全部公开,认为公司缺乏诚意。
4、对于职工持股理事会,只是认为属于民意机构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职工曾经要求将职工持股理事会改制为工会,但是由于工会不能成为持股信托机构,因而公司拒绝。
四、民营企业职工持股中存在的法律冲突
从该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几近失败的原因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职工持股的所有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存在冲突,问题主要表现几个方面:
(一)、职工持股所有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冲突
员工身份 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享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适用法律:《劳动法》
股东身份: 所有权法律关系,权利: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抽回出资及其他。适用法律:《民法》、《公司法》
可看出,在持股职工中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两个法律属性。劳动关系可以说属于带有身份隶属性质的民事关系,因为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本质上笔者认为属于债的关系。(因为民事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股权关系可以说是所有权关系,因为股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相对权),股权的取得可是初始出资购入也通过合同转让或者赠与获得,但是取得之后那么股权所有人就拥有了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无疑就产生了排他性的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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