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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张艳(2)
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原劳动人事部组织专家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后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之后在1987年,中共中央在筹备党的十三大过程中,决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改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在当年的十三大上正式确定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89年开始率先在国务院的审计署、海关总署、环保局、统计局、建材局、税务局六个部门进行试点,1990年哈尔滨和深圳两市也成为首批试点城市,1992年以后又在全国20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工作。1993年4月2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专门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公务员法起草工作。2004年年底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公务员法草案的议案。1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人事制度方面的法律,填补了我国人事法律方面的空白,完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立法阶段,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及相关人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值此新法颁布实施热潮,本文对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发展情况做个介绍,并试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来发现新法的特色并对新法的具体实施发表一些思考和见解。

一、新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配套法规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在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配套、同步进行的情况下产生的,并经历了一个从酝酿准备、决策、试点完善到全面推行的漫长阶段。
从 1993年 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国务院实施的过程中又陆续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几十个具体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条例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具体见下表。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3、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4、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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