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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张艳(4)
3、为公务员立法做好了准备工作
作为“两步走”过程的第一步,《暂行条例》较好的完成了任务,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体系已经形成,对于各种问题也有了具体的处理经验。
(三)局限性
虽然以《暂行条例》为主导的公务员制度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徒有公务员制度而无公务员立法,公务员制度难以推行,公务员的权利以及各项制度得不到法律的保障”。3这种没有完成立法阶段的公务员制度是低水平、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有较大发展制度优势空间的。4国家公务员制度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传统,继承有余,否定不足;对国外先进人事管理经验,舍弃有余,借鉴不足;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稳妥、渐进有余,大胆、创新不足。公务员的范围(外延)过于笼统,公务员分类不科学;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有向传统的“国家干部”模式的回归之嫌。5
“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体系,必然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并运用法律手段或方法进行管理。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也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以保障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1《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表明,仅有《暂行条例》还不足以约束和规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行为,也难以纠正各中出现的种种偏差和失误,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有着悠久“人治”历史,法制薄弱的国家,加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重要。而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却迟迟没有上升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3因此《公务员法》的出台成为了必须。
二、《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发展制定的,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但是相比之下,两者还是存在着区别的,《公务员法》相较与《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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