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张艳(5)
(一)调整并明确了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此条例虽被普遍认为是对于公务员范围的一个划定,但是其实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并没有在条文上明确的指明这一点。这点虽也不至于误导大家的理解方向,但是对于法律条文来讲,如此写法就不规范了。正是为此,在《公务员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此法条是对公务员范围的最权威的解释。从此可以看到确认公务员必须有三个条件,首先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因此,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概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使之更加有法可依,并且向着有序科学的方向发展。
(二)提出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但是,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特别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与以往公务员制度只提供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分类,导致的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等弊端相比,分类管理的理念无疑是先进的、科学的。
(三)建立了职位聘用制。
虽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事实上却一直没有实行。2003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开出50万天价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首席招商顾问的事件直到今天仍然是各种评说不断。虽然如此,却引导了政府聘用雇员制工作人员的做法。
《公务员法》里专门有一章第十六章:职位聘任,规定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签定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具体条文在《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另立一章不仅仅表示了国家政府对于公务员聘用制的重视也表示出了法律制定的严格和规范。《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专门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的处理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定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规定上,也体现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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