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张艳(9)
在这里,还有一点必须要注意,正是因为在这部法律出台前人们的关注度非常的高,大家都积极参与讨论,提出了许多的想法和意见,其中不乏一些较能获得社会百姓认同的观点。但是制定法律有着其特殊和专业的考虑,有着全局性的思考,同时必须考虑任何可能的后果,另外法律有着其特性也必须要考虑,如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等等。因此有些在之前讨论的比较激烈的议题并没有被公务员法参考到,可能会让一些人产生一些失望的情绪,在社会上有一些消极的影响。这点,也是新法颁布后需要及时解决的。新法颁布并不代表着一个结束,反而应该是一个新的开始。对于人们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和疑惑,必须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解释。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社会和人们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得到舆论的支持和宣传,因此新法解释工作必须要做好。
(二)相关配套实施条例和细则的出台。
只有一部公务员法来规范公务员有关内容是远远不够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相配套的其他规章制度条例细则和政策的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王正伟曾表示,“公务员法是一个母法、框架法,需要大量的子法和单项法规的支撑和补充。制定配套政策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点”。为了让公务员法避免“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真正得到从上至下的贯彻落实,成为中国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催化剂,党和政府对于这部法律都应该给予重视,尽快落实子法、配套法和相关政策。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前,《暂行条例》起作用的十多年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人事管理系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配套的细则也都基本形成了,因此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在,这对于我们现在新法出台后的工作很有帮助。现在要做的事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根据新法的精神和内容尽快调整和修改这些相配套的文件,让新法的实施更加的顺利,更有实效。做这项工作,要在质量的基础上注重效率,如今公务员制度已经上升到制定法律的地位,法律有个原则,就是需要有稳定性,因此作为其配套的内容也必须要注重稳定性。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必须谨慎,尽量完备。同时,时间也必须要考虑,既然是配套,虽然不可能是同时,但也必须要考虑到时效,不能影响到公务员法的实施,要真正起到起辅助的作用。
四、对于公务员制度的一些理性思考
(一)公务员职业素质问题
虽然近些年随着我国国民教育的发展,我国政府工作人员的普遍教育层次都有所提高,但是仍旧可以看到有一些并不符合或者说是无法满足新形势下行政工作要求的人员在政府的各个系统各个岗位。这些因为以前的历史原因而成为公务员的人员,普遍知识层面较窄,学识学历较低。但是现在不可能把这些人员全部替换下来,因此对于公务员的培训问题是现在非常突出并且非常严峻的问题。我们之前也一直都有相应的培训,但是流于形式,只是花纳税人的钱却不见效果的培训也不少见。培训必须要和考核挂钩,只有专业高效的培训与严格把关的考核制度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现行公务员的素质。培训也要引进市场运行机制,通过竞争甑选培训的形式和内容,走多元化的发展模式,追求培训的效益。公务员法中虽然对于培训和考核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此法中的规定是“大规定” ,并未细化,至于在以后的具体实施中是否会真的有好的变化和进步,还待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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