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同居及其法律规范/张艳(8)
同性恋后天形成说中的另一大流派是行为学派。这一学派的理论认为,同性恋行为是受环境的影响而习得的。如果一个人在与异****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感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诱导,就会产生同性恋倾向。行为学派特别注重的是伙伴群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性经历,如童年时受到同性恋者的诱惑等等事实。
(三)同性恋的历史和发展状况
同性恋现象在人类历史上从来都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在4000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地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仅供参考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渡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反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 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的目的是为了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战争中,他们并肩作战;如果少年儿子错,这成人要替少年受罚。少年长大成人后,或者结婚,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即"爱者"。总之,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异性情侣更能燃起他们炽烈的感情之火,他们精力旺盛,朝气蓬勃,男子汉的气质正处于含苞待放之时。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情感的干贵族与骑士形式。 在他的著作中是这样赞扬男子之间的爱情的:"通过对男孩子的夜晚之爱,一个男子在起床之时开始看到美的真谛。"斯特拉顿则说: "12岁的男孩惹人喜爱;但是他长到13岁就变得更美了;14岁时少年的爱之花更加芬芳馥郁; 而15岁更增添不少魅力;16岁则是尽善尽美的年纪。"[1]。在封建时期的日本,僧侣之间的同性恋行为也颇为兴盛。而同性恋交易最为严重的国家是英国和法国,到1806年,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至少已受到容忍,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们名叫安德烈,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而当时一名技术工人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2]。而在20世纪初,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根据赫兹菲尔德的说法,当时柏林有2万名男妓(一说6000人,一说2000人),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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