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姚俊
宪政理念下的行政补偿制度价值定位
作者:姚俊
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以人权保障和权力限制为核心的宪政理念下,行政补偿的价值在于它是作为财产权社会化和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二者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应该在这种价值定位下,予以完善。
关键词: 宪政 行政补偿 价值
引言
行政补偿是指为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合法的运行行政权力而给公民带来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涉及国家行政权与公民财产权、效率与公平、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它不仅仅是政府行使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更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这一宪政的根基性主题。在以人权保障和政府权力限制为核心的宪政理念下,它的价值就在于平衡了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矛盾冲突。一方面,行政补偿制度肯定了行政征收征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行政补偿制度保障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本文分四个部分来论证此题。第一部分阐述宪政理念的内涵。第二部分从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两个方面来论述财产权的双重性。第三部分结合宪政理念论证行政补偿的平衡价值。第四部分回归本文主题。
一、 宪政内涵——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一种政治形态或过程
在今天,宪政在国际上是一个普遍承认的,不受批评的,没有争议的东西。实现宪政是当今世界所有立宪国家的目标 。那么,宪政到底是指什么?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以法治为基石 ,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政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反复出现的按照宪法的条文与精神而展开的政治运作及其习惯,是一个民族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与道德观念在政治层面的折射,是人类社会政治智慧和经验的积累与结晶,它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一部完美的成文宪法,而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由来已久所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与崇拜、对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对人权的尊重与珍视等政治经验和文化基因。大众化的、社会普遍认知的宪法文化是宪政国家形成的前提。[2]由此可见,宪政是基于文化传统而生的一种现象,是沿着文化的发展脉络而形成的关于政治运作的一种思想。它是在法治基础上以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为内核的。主张民主政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密切结合融为一体 。宪政作为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含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的体现,也包容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3]笔者认为,宪政至少包含以下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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