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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姚俊(10)

四、结语
在宪政理念的指引下,任何政治权力都是第二位的,只是人民权力才是至高无上的。由人民权力派生的权力,最终还必须回归到人民权力上去。除了人民的权力之外,任何政治权力都不能是无限的,也不应该允许它无限,否则人民的权力就会受到严峻的挑战,甚至被全权所否定。任何政治权力,都具有不断膨胀,不受约束的属性。不断膨胀,不受约束,就很容易导致强权政治,破坏民主,破坏法治。这是宪政所要求的限制政府政治权力。宪政中的政治权力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对于人民诚实守信;宪政更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民主、社会权利等。[33]
近代宪法是以人权和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设计宪政制度,法律制度的重构、国家权力的规范等都是在保障人权这一前提下形成的。国家权力不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专横的权力,而是以保护公民权力为目的的政治体系。权利本位体现在: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并高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来源;国家权力的存在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人民谋幸福;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34]
一方面肯定私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强调其社会性,这是现代宪法财产权制度的特色。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政建设的一个支撑点,历史表明,侵害财产权的最大危险源于公共权力的滥用。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或限制人民财产权的主要手段,因此保障公民财产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征收进行严格限制,并且以公平的补偿作为实施征收的前提条件。 [35]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的关系是宪政的理论基石。行政补偿制度突出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运行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包含了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私益与公益的取舍与契合的价值内涵。

参考文献
[1]周叶中主编.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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