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陈召利(3)
(一)《物权法》的物权变动制度与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
从目标房地产项目的来源上看,可能由目标房地产公司第一手开发,未经过转让程序;也可能由目标房地产公司从其他方处受让所得。在第一种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由目标房地产公司设立,其上所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股权受让方的风险相对较小。在第二种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经过转让和变更,原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地产项目转让审批手续的合法性、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等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受让方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但不论在哪种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均应当结合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
如前所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实质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审查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的关键在于:目标房地产项目否权属清晰、有没有瑕疵或其他隐患,尤其是目标公司从他人处受让而得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办理完一切法定手续。即目标房地产项目合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基础。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项目公司不仅要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还必须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非经依法登记,则房地产项目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地产项目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不仅要看《国有土地使用证》,还应该核实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此外,房地产项目开发还必须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即处于开发不同阶段的地上建筑物(包括在建、停建、缓建、已建成但尚未销售的、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批准手续,即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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