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唐跃旺(9)

(二)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是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
有资料显示:由于一些社会原因,比如网络约会、青年人早恋、歌舞厅、桑拿浴的色情陪侍等,经常出现强奸的案例。分析原因,上述案件几乎没有在事发后立即报案的。前两种情况大多是女方“没有做好心理准备”或事后双方关系恶化而被控强奸,但不乏没有给受害人经济补偿,而后种情况可能是纯粹的受害人没有得到金钱补偿。我们相信,上述三种情况,大多数受害人如知道法律不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绝大多数受害人不会到公安机关告发的,只会要求“私了”。因为她们知道,一个强奸案的受害人也许终生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厄运,造成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尽管是加害人得到了应有惩罚,但被害人的冤屈没有得到充分的伸张,即精神损害没有得到法律支持”。④苏立教授曾分析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男青年甲爱上另一村子的女青年乙。一天,男方邀女方约会,女方接受了。在约会期间,男方要求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了,但男方以暴力奸污了女方,女方回家后哭诉了经过,其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了案件。在警察正式逮捕男青年之前,男方父母来到女方家中请求私了。条件是:男方娶女方,并支付女方人民币3000元,而女方应以撤诉作为回报。女方家中原则上同意这些条件,只是要求更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双方家长就赔偿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

④参见陈卫东、李奋飞著《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起思考》,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119-120页。
赔5000元的协议。尽管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年龄,他们还是通过熟人领取了结
婚证。但是,这一规避法律的私了被政府发现了。婚姻被宣布无效,男青年受到正式起诉并被判刑。⑤苏力教授对此案例指出:“农民的规避国家制定法而偏好私了并不必定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而是利用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当事人之所以要规避国家制定法,是因为私了对双方都更为
有利”。⑥因此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既不公平又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体系一致性的基本需要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讲道⑦:民法和刑法是两大基本法,两个法律的地位是同等的,不能用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否定民法的规定,对一个行为人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现行法律有的肯定侵害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物质赔偿,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有的否认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其司法解释把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害”,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立法上缺乏协调一致所造成的自相矛盾。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