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蒋仲春(6)
其次,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结余处于暂时的闲置状态,应对未来支付需求资金,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财力。为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从而能够均衡及时满足社会保障的支付需求,必须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
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一般以企业工薪支付额为课税对象,用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在当前,尽快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经济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更加稳定、规范地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保证。
在一个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迈进的、拥有12亿人口的国度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创举,是一个跨世纪的宏伟工程。我们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的努力,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必将为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增添光辉。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
[2]王景山:《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载于《劳动法学、经济法学》2001年第10期
[3]刘翠宵:《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4]蒋彦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制度纵谈》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8期
[5]董保华:《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载于《华东政治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6]林立红、李傲、孔繁华:《从宪法权利到现实权利-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7]卢纯结:《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对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思考》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第6期
[8] 郭纲:《社会保险基金入市运作的监管》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第5期
[9] 樊舸:《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模式初探》载于《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10]殷晓彤、王大勇、刘延军、蔡欣:《谈完善我国的<事业保险条例>》载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3期
[11]石美遐、杨子林、高小丽:《我国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初探》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第3期
[12] 张卫:《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