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促和谐——兼议反贪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孙荣杰(2)
二、宽严相济的必要
众所周知,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立法、司法的灵魂,它对刑事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指导重要。在抵制犯罪中,究竟采用何种刑事政策不仅决定着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影响着现实司法实践。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事物和新问题,各方面利益冲突比较突出,与此同时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层出不穷,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先后进行了几次“严打”斗争,强调从严从快地惩治犯罪,虽然达到了沉重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目的,但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谓“乱世用重典”,对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严打”是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如今处于政通人和的“盛世”,而盛世强调的是“政简刑轻”,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因此,最高院、最高检人大报告中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与我国目前盛世的特征相符的。
当前,党的十XXXXX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的和谐即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而法治的和谐则严格要求刑事司法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刑罚适用效果的最大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从刑罚学的角度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和反映了我国刑罚理念的进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面对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社会对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应是惊恐、不知所措,认为犯罪是社会的恶瘤,必须严厉地加以铲除。而随着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达成共识即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强调从严从重处理并不能达到抑制犯罪的预期效果。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犯罪特征可以看出如今的犯罪现象与过去几十年前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就是过去强调敌我斗争、阶级矛盾,因此打击犯罪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厚,而现今绝大多数犯罪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以及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因素导致的。对于这些犯罪人,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而因从宽从轻处理,这也正符合了中国传统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