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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郭俊(6)
可以说正是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大大降低了了普通民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影响力,从而造成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受压制和被忽略的状态。在强大而且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前面,“那些有能力进行有效组织的压力群体的关注点,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组织群体的思考倾向”(。因此,这种立法过程及结果的倾向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益集团影响立法的利弊分析
在多元民主政治体制下,各个利益集团争向对立法和政府其他的决策行为施加影响的积极意义在于:
首先,利益多元化的出现是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只有存在多样性的利益冲突、竞争和协调,才能使立法和政府的决策行为建立在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的综合考虑并加以平衡的基础之上,而在各方妥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法律以及建构起来的法治秩序才会得到各方更大程度的认同、遵守和维护,因此,“在妥协中才逐步确立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性,也只有妥协,社会才能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不同种类、不同能力的利益集团对立法、政府的决策行为施加影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他们的影响力必然使政治权力的发挥不能够“随心所欲”,从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和体现。
再次,利益集团的活动和作用的发挥弥补了代议制民主的一些缺陷,因为选举并非每天都在进行,政党对其自身的政治意图也可能会含糊其词,利益集团的活动等于帮助人们在选举的间隙期参与政治生活,帮助人们对自己所关心和了解的领域的立法和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与以上优点相比,忽略对多元利益的承认并施以法律的保护正是专制体制政府最大的失误所在。在专政体制下,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力,因此它可以采取任何在其看来是必要的措施去实现自己认为是正常而必要的目的,长时间下去,它必然会失去利益被忽略的那部分人群的支持,那么它统治的根基就无法稳固而长久。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过于强大也会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最大的害处在于,如果政府不能保证相对较弱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会成为这种体制的受害者,也许这种情况之下所造成的危害要严重于专政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弱势利益群体表达和反映自己利益的主要依靠在于由行会、工会和专业性组织等构成的庞大的中介性社会团体组织。虽然强势利益集团有时也有自己的团体,但绝大多数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和价值则在于他们是处于社会较低层次、实力较弱的社会人员的一种十分重要(而且很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利益反映渠道。对于这些人群来说,他们数量庞大,但却经济实力很弱,从而导致政治上失去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虽然那些强势利益集团利益进行活动时,也会基于这类人员的数量而适当考虑和照顾一下他们的利益,但毕竟已在事实上产生严重的倾斜。因此,他们必须团结起来,形成较为强大的群体,并通过自己的代言组织反映自己的利益,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影响社会公共决策,只有这样才能被重视,才能被考虑。而且这种中介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存在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从最高层到社会底层之间、能够被政府和社会民众都认可的“缓冲地带”,这个“非强制性、公民自愿参与的公共活动领域”(对于缓解各个阶层的矛盾、维持社会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由于社会中介性组织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它在很多国家中还被赋予半官方地位,如在德国,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在草拟立法之前必须同各大“利益组织”协商;在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联合会已经把公共政策的广泛领域变成实际上的禁区,因为他们人数超过900万,而且选举制度使农民在投票选举中的分量高达城市选民的3倍,所以农民通常能够阻止有损于其利益的政策实施。(因此,对利益集团的研究不应也不能忽略社会中介性组织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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