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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官的人身保障/朱宏(6)

  (六)加强对侵害法官权益的刑事保护。

  法官首先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对法官人身权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其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权益的措施探讨上必须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的保护法官的权益,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法庭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法官的权益如得不到保障那么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受尊重,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故对法官权益的保护问题已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注释:

  [1]《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程雷 法制时报

  [2]《关注法官安危,确保审判安全》 李贤贷

  [3]《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现象分析》 张贤儒 颜永刚

  参考文献:

  1、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 法律出版社1990出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 《现代民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王利明等著 《民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韩松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5、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

  6、刘德宽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7、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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