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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直销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马宁
浅谈直邮行业客户信息的法律保护

马宁

当前,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已经不是一个高深莫测的名词,但很多企业对其的认识还停留在很初级的层级,比如在交易合同里拷贝一个格式条款,强迫员工签订一份很霸道的保密协议,或者纠纷发生后不周密的组织一场诉讼,笔者碰到过很多本可以采用更科学的方式为自己赢得权益的案例,深为其感到遗憾。在此以一个最近宣判的案例来举例说明,并总结若干建议供企业思考。
2006年11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直邮行业客户信息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因未能充分举证有关数据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败诉。看过判决,笔者回味良久,原告本可以在诉讼前甚至签订商业合同时做更充分的评估,设计更好的维权方案,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先总结若干法院的意见,供大家借鉴。
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直邮市场活动服务合同,为案外人的顾客招募活动提供近万条数据,数据范围为上海地区的时尚富有人群、社会精英。原告在所提供的数据中插入了少量种子数据,即虚拟的客户信息,由原告公司员工的地址及虚拟的客户名构成。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打印提供数据的信封标签,包括了姓名、性别、城市、地址、邮编等内容,打印的范围包括原告的种子数据。而后,原告的种子数据中的员工收到了被告的广告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意见:原告主张的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原告未就主张被告使用了其提供的近万条数据提供充分证据,仅提供了种子数据收到了被告广告函的证据。即使通过盖然性推断原则,也无法推断出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如此多数据的结论。此外,原告为检测目的而虚拟的数项数据,如果不能与其他真实数据共同使用,其本身也无商业价值,不能独立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有关数据信息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有关信息,与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将会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上诉人对其主张的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及使用这些有关数据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上诉人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来看,无法反映上诉人是合法取得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也无法反映上诉人对于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使用是经过有关公民的许可的。因此,上诉人关于要求保护其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的诉请,尚缺乏足够证据的支持。
原告失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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