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之思考/文臣(7)
[9]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版
[1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2][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1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
[1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6]王宇声,《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http//www.chinaco urt.org /public/detail.php?id=188762,2007年2月26日访问
1 该漏罪包括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和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
2 See中国刑法网,http//www.xingfa66.com/xingfashijian/shuzuibingfa/569.html
3 这里的社会效果包括一般社会预防与个别预防。切萨雷•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1]
4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者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但书规定不是于此规制,但体现出的刑法的谦抑性却是统一的
5 “刑罚报应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及情节为根据,对犯罪行为作出恰当的法律评价,从而使裁量的刑罚成为一种公正的刑罚。量刑以刑罚正义为指导,它对于时实现刑罚报应具有重大意义。”详参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60页
6 刑法的谦抑性包括刑罚的紧缩性,补充性,和经济性。“谦抑原则,是指对具有公共危害属性因而具有刑罚干预必要性的行为,应当从刑法作为最后手段法,补充法,第二次法的属性出发,进行是否予以实际干预的考量。按照大谷实教授的见解,刑罚干预的谦抑性的法理至少包括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三个基本的思维和判断……”详参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106页~第114页
7 关于此问题各种学说及其理由可详参高铭暄 主编 :《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5页~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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