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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之思考/文臣(8)
8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指出“徒刑的刑罚教管制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劳动改造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参见王宇声,《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16],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8762
9 “折算得方法是可行的,但是否一概轻刑换算为重刑尚可考虑。在我看来,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办理:在各刑种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内,优先换算为较轻主刑,只有超出较轻主刑的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才换算为较重主刑。”详参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10页
10 自由刑的易科属刑罚易科之一种。刑罚的易科,为行刑变通是指判决宣告的刑罚,因特殊事由不能执行或不宜执行,而选择其他刑罚为执行的代替。自由刑的易科则是将短期自由刑折抵罚金刑予以执行。
11 自由刑的易科存在较大的争议,、详参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30页
12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成例。在我国刑法中,也存在“处自由刑或处罚金”的规定,例如《刑法》第264条:“盗窃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一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3从经济的角度看,法律的救济功能在于对违法者征收成本,因而违反合同而支付的单纯的损害赔偿,就像因犯强奸罪而被监禁,区别仅在于就前一情况而论,它的威慑目的是有条件的……为了对犯罪进行有效的威慑,必须使犯罪活动的成本及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大于这种活动对于他们来说的价值。[14]详参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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