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临床药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李洪奇(4)
不难看出,处理由用药过错引起的药品不良事件时,除非患者主动适用《合同法》,一般情况下需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医院有关系,不需要证明医院有无过错,而医院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本案中,医务人员在开立医嘱,让患者服用“别嘌呤醇”时,忽略了患者“别嘌呤醇过敏!青霉素过敏!”的病史,也未经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且此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患者“大疱松懈性药疹”,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所以,医疗机构作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主体,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临床诊疗活动中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深度思考。虽然我国正在建立健全医药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将处理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在内的药品不良事件纳入了法制轨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法律障碍和实际困难,影响到此类民事纠纷的顺利解决,突出表现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两个方面。
近年来连续发生的临床药品安全事件,给患者、医者乃至全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但若能以此一系列不幸事件作为代价催生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或解决机制,确保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则必将促进我国医疗服务和医药科技的发展,加快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参考:
1, TORT LAW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2, Pharmacotherapy 19(10):1185-1187, 1999. © 1999 Pharmacotherapy Publications
3, "Descriptions of adverse drug events should be standardized " Saeed A Khan, Senior researcher. Pharmacology and Clinical Pharmacology Department, Turku University Central Hospital, Tur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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