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概念的法系比较/刘跃挺(5)
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注意义务说,基本上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旧过失论对过失本质以及归责根据的认识,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指由于不注意,即缺乏意识的集中与紧张,在心不在焉的心理状态下,对于可能预见的结果没能预见,由此产生漫不经心的危害而应负过失的责任。旧过失论建立在如下体系,即行为人主观上违反了预见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过失为责任要素或形式,纯属主观范畴。作为过失核心的所谓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就是注意义务的内容。简言之,过失的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注意义务仅以“结果预见义务为内容”。另外,在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发展过程,与大陆刑法学相反,即大陆刑法学中先有作为主观过失论的旧过失论,后有作为客观过失论的新过失论,而英国刑法学中则先有作为客观过失论的行为标准说,而后有作为主观过失论的注意义务说。
综上所述,过失犯罪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各具特色。其间虽存在诸多迥异,但经过必要的比较研究之后,我们就会更加的了解与掌握有关过失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比较研究的方法是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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