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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刘跃挺(7)
在论述这个问题过程,我发现刑法总则以概括方式规定对于预备犯的处罚,这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也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不一致;还有采取按照既遂犯可轻的处罚原则,使其与未遂犯罪犯处罚的差距不够明显,距离区别对待思想的目标还有差距,事实表明,预备行为总体上仅具有可能的危险性,照比已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情况的危险性要小得多,这些都反衬出我国现有立法规定有欠稳妥,应予改进。
笔者最终认为,研究犯罪预备的价值在于如何体现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对于犯罪行为人主客观的规范评价是否恰当等方面的问题,推而广之,甚至涉及到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对整个刑罚理论思考等问题,因此,研究犯罪预备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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