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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框架下的受教育权理论初探/李楠(10)
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明确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教育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书,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通报有关机关。此外,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在《义务教育法》明确中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学校违反义务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拒绝或者拖延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把家长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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