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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方建生(11)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权具有撤销或者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权具有全面、客观地审查所有诉讼证据,确认其有效或无效的效力,可见,对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或是对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民事行为的审查,是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职能,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审查的方式、角度、结果的处理等不同决定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只能是遵循“基础优先审理”的原则和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方式。
参考文献:
1、仇慎齐:《简论“行、民”交叉时的“基础优先审理”原则》载中国法院网 访问时间:2007-04-09
2、刘 峥 刘 洋:《对我国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制度的初步构想》 载人民法院报
3、陆学兵:《商品房“一房二卖”谁享有所有权》 载中国法律法规网
4、李桂英:《试论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方式》 
5、韩刚:《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6、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程序研究》,载《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12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7、金俊银:《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冲突及其解决》,载《中国司法评论》总第7卷 万鄂湘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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