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方建生(8)
五、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处理中的其他问题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审理的先后顺序的探讨
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即是先中止行政诉讼还是先中止民事诉讼,先审理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人主张确立“先行后民”原则,即对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在审理程序上,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判决,然后由民事审判庭解决民事争议;如果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先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争议案件有裁判结果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提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先行后民”是行政优先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先行后民“既有利于关联争议的实际解决,也与法院的内部分工相一致。也有人主张,对于这类案件,“先行后民”是一般原则,“先民后行”是特殊方式,“行民并行”是个别方式。
我们认为,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分别处理,(1)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没有因果关系时,即不会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行民并行”的原则,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审理。(2)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因果关系时,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行后民”,中止民事诉讼。如若蔡某先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则应当在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作出裁判后,中止民事诉讼,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建设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性,再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作为依据作出民事裁判。(3)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行。例如本文所述的案例,蔡某诉某县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涉及到蔡某和第三人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的合同有效性问题,需要对该合同进行审查,作出民事裁判,然后再以民事裁判结果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作出行政裁判。应当先提起民事诉讼,审查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的有效性。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是建设局应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先处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才能确定建设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是否正确。
上述的处理方式我们可以概括为“基础优先审理”原则,即当民事和行政案件出现交叉的情况时,民事和行政谁是基础谁优先审理。当民事是行政的基础时,优先审理民事案件;当行政是民事的基础时,优先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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