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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方建生(9)
(二)行政争议中解决民事争议的范围界定的探讨
行政争议中需要解决民事争议的范围,即行政争议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解决民事争议,解决民事争议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解决的前提。我们认为,第一、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如果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就不存在行政争议中需要先解决民事争议的问题;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存在交叉性。第三、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是行政诉讼、行政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第四、民事诉讼必须由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己提起或提出。如果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法官行使释明权后仍然不提起民事诉讼只是请求法院审查,则法院必须依法就民事争议部分移送民事审判庭予以审理。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行政争议为主交叉民事争议的诉讼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引起的行政民事交叉诉讼。
(2)对涉及民事损害赔偿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交叉民事诉讼。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交叉民事诉讼。
(三)行政民事交叉关联案件,不宜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的主要原因及理由: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明显不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这些区别势必造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在适用法律上的相互冲突问题。
1.法律原则方面的冲突情形
1).处分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享有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
2).调解与反诉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中适用调解原则和反诉原则,但行政诉讼中则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和反诉原则。
3).举证责任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中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4).案件审理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时要审查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仅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其审查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2.诉讼程序方面的冲突情形
1).诉讼管辖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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