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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矫正质量评估到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发展/张晶(5)
劳动矫正技术。劳动矫正技术在其长期的实践中,一直定位的是强制性的特点。这样的情形,在当下的生活背景下,遇到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我们不得不思考劳动作为矫正技术的原本含义。
从监狱工作的实践看,罪犯劳动的价值具有多重意蕴:有利于确保监狱安全(如通过集体活动缓解罪犯的紧张情绪,释放罪犯积聚的体能);有利于沟通和修补罪犯的人际关系,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利于罪犯获得生产技术和技能;有利于罪犯体验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罪犯获得必要的收入)进而矫正好逸恶劳的恶习;国家(监狱)可以获得劳动利润(至少通过收益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有利于修补罪犯与社会包括受害人的关系(罪犯获得的报酬一部分用于补偿受害人),这恰恰是目前兴起的“恢复性司法”的基本价值等。
为实现上述价值,《矫正技术原论》以完善罪犯劳动体制机制为视角,着重讨论下述问题:1.适宜的生产项目;2.必要的劳动报酬;3.基本的劳动保障,如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4.优化的资源整合;5.适宜的劳动环境;6.创设自愿劳动模式。
个案矫正技术。对罪犯的矫正,毫无疑问是指对罪犯个体的矫正,因此,个案矫正技术的运用就是矫正技术的核心技术。其理论基础是承认罪犯的个体差异性。
在罪犯个案矫正中,既注重个别又注重综合,是矫正工作科学化的客观要求和外在表征。
制定矫正总目标。总目标是通过矫正要达到的最终理想的和积极的结果。矫正民警选择好问题并对问题界定后,要对达到的最终总目标进行描述。一般来说,一个矫正计划,应设定一个总目标,使矫正工作的方向性明了。
制定具体目标。具体目标是实现总目标所必要的一系列步骤,也是迈向总目标的阶梯。具体目标全部实现,往往意味着总目标的实现。实现总目标至少需要二个以上的具体目标,但矫正民警为确保总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设定多个具体目标。具体目标相对总目标而言,具有短期性的特征。因而,具体目标总是用清楚明了的可测量的行为语言进行描述,也总是同一定的时间表连接在一起。
罪犯矫正计划是矫正民警和罪犯详细制定行动步骤和目标的过程。在制定矫正计划时,应坚持协商、实用、渐进、适宜和开放的基本要求。
显然在这里,矫治技术已大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个别谈话技术。这是一个系统的技术体系。包括矫正方案的拟订与调整,矫治效能的评价体系和评价程序等。
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心理矫正技术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罪犯矫正技术,在世界许多国家被广泛运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随着我国监狱矫正理念的更新,心理矫正技术在我国监狱得到了普遍的应用。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已成为我国监狱与管理、教育和劳动比肩的一项矫正技术。尤其是通过10多年的攻关,具有中国文化因子的罪犯心理测量量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于2006年8月通过了专家鉴定。《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包括罪犯个性分测验、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状况分测验、罪犯刑罚心理状况分测验、罪犯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状况分测验、罪犯社会适应状况分测验、罪犯附加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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