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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狱警察权利的研究(节选——续)/张晶
监狱警察,看是强势的弱势
——监狱警察权利琐谈之二
张 晶

几年前的一个简报,介绍某省一个监狱,从严治警的经验。核心的经验是,当监狱发生影响当地或者全国的重要案件时,下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上至监狱的重要领导,采取少至1000元,多则5000元的罚款。
该经验被美化为强化民警责任,把经济的手段引入监狱的安全防范机制建设。
其实,这是严重侵犯警察权利,滥用处罚权的违法行为。
问题的严重性也就在于此了。我们在对警察的管理教育中,往往不把执法放在应有的位置上,甚至执法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违法问题,我们还视为具有创新精神的举措,这该是多大的悲哀啊!
回顾近几年来,我们推进监狱工作的法(治)制化进程,人们留恋在高举“法律至上”所口号上。所以,当工作中,什么“法律至上”、什么“权利至上”,甚至于什么“依法办事”,顾及的就很少了,也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这里,我们简单的分析广泛流行、广有市场的对警察的“罚款”现象。
首先,罚款于法无据。罚款,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是一种特定的处罚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显然,警察不是监狱管理的行政相对人。
再者,行政处罚法没有授予监狱及其领导机关对所管理警察的罚款权。按照行政法“法无明文授权即无权”的基本原则,就意味着,监狱及其领导机关没有对警察的罚款权。
第三,即使有罚款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罚款权必须按照要求的程序来实施。如将所罚款项及时上缴国库;如当罚款超过一定数额,必须告知被罚款人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起听证程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我们对照上述要求审视时下流行的监狱罚款现象,对警察罚款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的行为。
第四,监狱罚款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会直接导致被罚警察的起诉,并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乱施罚款的监狱或领导机关,将面临败诉的结果。
很显然,罚款现象,不仅体现为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暴露了一些监狱领导及其管理机关的管理能力的危机和本领的恐慌。
当然,尽管罚款及其与之相类似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我们极少看到明明违法的现象,而我们的警察选择沉默,盖因警察对职业依赖的一种无可奈何。
在研究罪犯权利时,我们常常说罪犯是弱势群体,他们不仅面对监狱这样的国家机器,也面对警察这样的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正义的化身。可是,警察同志在面对自己的领导,面对监狱及其管理机关时,他们也是弱势。所以,当他们的权利一旦被侵犯、被损害,他们通常的选择是忍受和沉默。在现今社会潜规则十分盛行的情势下,有这样一份职业比之权利的损害,更重要、更有意义。具体的权利案件赢了,确是永远的输了警察发展的未来。绝大多数警察在这个问题上是希望书在一事一时,而不会选择输在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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