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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丛彦国(5)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力能够被合理地运用。事实上,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是基于以下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由于法律规范对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与幅度,这种范围与幅度是必要的,同时,也就为其被滥用提供了可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如此之大,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就有了较大的回旋余地。只要行政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不会明显导致行政行为过分不当之外,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样,就造成在许多行政领域,当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相对人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救济,其原因是他们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2、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行政司法实践来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无效行为等已经越来越少;而行政不合理行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等却逐渐增多。这是由于法律体系在健全,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在加强,使得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均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与制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合法、半合法的行政不当行为日益增多。行政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往往会选择法律风险更小的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律关系救济主体针对这一行为一般缺少有效的控制。例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前后不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显失公平,反复无常,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有其合理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职能,以实现更高的行政效率,满足社会运行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其又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法治国家构成威胁。

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同时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应当遵循两个价值目标:其一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政管理发挥应有的效能;其二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遵循这两大价值目标才能既保证行政效率,又能实现行政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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