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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看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李楠(7)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反垄断监管部门。反垄断监管部门的职责是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公正、客观地执行反垄断法,因此,需要相对独立的机构来承担这一任务。
(四)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并购程序制度,应当包括事前申报和阶段性审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通过申报、审查等程序可以对跨国公司的垄断性并购行为预先予以规制。
四、结束语
总的来看,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活动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行为,由此而带来的垄断控制仅仅靠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肯定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加强国际间的反垄断合作将是完善国际性并购管制制度的最终方向,因此我国在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的同时,还应该不断与其他国家开展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协作,积极推进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进行的竞争政策领域多边谈判。


参考书目:
1、钟攸红;“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财经科学》,2000年第6期
2、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吕薇:《从企业并购准则看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WTO与法制论坛网站
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聂名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垄断性倾向分析》,社会科学辑刊
6、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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