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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11)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条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增加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实际为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本条第三项)职业病或工伤情形延伸出来的规定,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我国这一个新型的职业病大国关于职业病防防治策略的实施,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这不算增加企业负担,甚至谈不上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没有加重守法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且给工会以合理的反馈时间,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工会。当然,工会在其中的作用仍然是非决定性的。
遗憾是未规定可操作性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在《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①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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