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14)
以前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哪怕是一天)一律按一年的标准计算,如今《劳动合同法》区分了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以及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甚至减少了用人单位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应理解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对于折算后不满一年的部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明确了继续履行和济补偿两种。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分析】本条针对劳动者流动的现状,规定了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分析】本条比较重要,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出具时间,还规定了交接工作完毕后支付补偿金,避免劳动者不交接走人情形的发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