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16)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分析】本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了合同内容,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另外,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无工作期间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分析】本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进行了规定。明确禁止“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和报酬权,且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跨地区派遣的待遇问题。防止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从河南、甘肃欠发达地区等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后发生在上海地区挣河南地区的工资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分析】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也是用工单位的义务。禁止转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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