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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17)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防止同样的工作因为用工形式不同而收入歧视。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权。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分析】本条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遗憾的是还是开了口子,规定不够硬性,为以合法形式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提供了可能的缺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分析】本条极其重要,很多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劳动派遣单位,将本单位或所属单位需要的大量劳动者通过派遣单位以派遣的方式用工,如此正是为了避免和减轻实际用工单位的成本和风险,最终却因派遣单位注册资本很小无力承担责任的损失了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如某地信息通讯类企业集团需大量的临柜前台服务人员,自行设立派遣单位,然后派到自己的名下,但不给服务人员上全部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终通过派遣单位破产,导致拖欠劳动者的数千万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无着落。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分析】本条极其重要,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缩短了在同一单位日平均工作时间和每周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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