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18)
注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分析】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范围,明确“在先劳动合同优先”的冲突适用原则。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分析】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第4项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与全日制用工比,非全日制用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成本降低。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分析】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报酬标准,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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