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23)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本条相当重要,明确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在承包人违法招工情况下对了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比较重要,明确了国家赔偿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本条属于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间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实行“有特别的从特别规定,无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本条属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法律适用的过度问题。
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之前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计算从本法施行以后重新起算,本法施行后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如此,很可能会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增加劳动成本了发生一次大规模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现象。
注意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单独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也补偿一个月,当地有封顶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计算,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折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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