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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5)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在《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当然就此不同省份已经进行了细化规定,现如今统一予以了细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
2)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0;
3)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4)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5)3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6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7)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0)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结合本法第七十条)。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问题,试用期的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or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注意是“或者”,不是“且”),and大于等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限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或其他理由的说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分析】本条规定了专项培训和服务期问题,属于新的立法内容,基本内容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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