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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武志国(7)
今明确将期限规定为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问题,本条极其重要,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违约金约定严格的限定为两种情形,即为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保密竞业限制的两种情形。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其他违约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实际损失,仍主张实际赔偿,有效克服了用人单位掌握合同范本制定的“霸王条款”现状。
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未禁止。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问题,基本同《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但增加了“乘人之危”此点再次印证了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血脉渊源,劳动合同就是会自发失衡或劳动者脆弱得必须行政强制力介入保护的民事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问题,同《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支付报酬的问题,合同无效但付出劳动仍应支付报酬,报酬的标准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近似岗位的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履约的原则,即按约全面履行原则。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分析】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问题。该条十分重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支付令的规定〉,所谓“当地法院”应当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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