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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胡明远(4)
⑤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国际上的比较
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2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最高的科威特为55%,日本为39.5%,美国为39.3%,德国为38.9%,加拿大为36.1%, 印度为35%, 法国为34.4%,澳大利亚为30%,泰国30%,英国30%,越南28%,韩国27.5%,巴西25%,中国台湾25%,俄罗斯24%,新加坡20%,中国香港17.5%,中国澳门15.75%。

(三)《企业所得税法》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的规定
因为税法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应纳税额的计算又相当繁杂,新法仅规定了计算的基本公式,具体的计算还要等年内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和办法规定。同时,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与《会计准则》关系密切,《会计准则》也将作比对修改。
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征税的所得)-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扣除项目包括:
①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扣除,现行税法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则据实扣除);
②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3%);
③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一条);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第十二条);
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第十三条);
⑥转让资产的净值(第十六条)等。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的原则。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第二十五条)。区域优惠则体现和谐发展观,从特区优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征的“共同富裕”。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收入;
③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③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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