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胡明远(5)
⑤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⑥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决定减征免征(第二十九条)。
4、税率优惠:
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②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第二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第三十条):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
因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
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
9、税额抵免:
①境外税收抵免,抵免不超过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
②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四条)。
10、专项优惠: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五)《企业所得税法》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1、规范“转让定价”税制,防止关联交易避税。
关联企业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或有其他利益关联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交易避税规定:
①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成本分摊和所得调整;
②规定了预约定价安排及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③规定了关联业务调查措施及关联方协力义务。
2、防止避税地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利润合理分配的原则,以对付将利润不合理地转移至实际税负低的国家(地区)的关联企业。
3、反资本弱化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有待于《实施条例》的出台。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通过弱化资本、做大债务成本从而规避所得税的行为。
4、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还对无法穷尽的避税安排作了一般性的反避税安排。对那些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应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5、补征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则以加收利息的方式提高避税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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